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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政治局集體學習講解人朱勇教授:先皇祖訓是古代國家治理之道 2016/12/11 14:30:50  
         zgz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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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局集體學習講解人朱勇教授:先皇祖訓是古代國家治理之道
           新華社消息,中共中央政治局12月9日下午就我國歷史上的法治和德治進行第三十七次集體學習。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院長朱勇教授,就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這個問題進行講解,并談了意見和建議。
          
           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在主持學習時強調,法律是準繩,任何時候都必須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時候都不可忽視。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我們要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依法執(zhí)政基本方式落實好,把法治中國建設好,必須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國家治理中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相得益彰,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新聞鏈接《習近平: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 推進國家治理
          
          
           朱勇:先皇祖訓是古代國家治理之道
          
           中國古代在國家治理與社會控制方面,以“先皇祖訓”為內容的“祖制”發(fā)揮著重要作用。祖制作為有約束力的行為規(guī)范,其調整范圍涉及國家權力的分配與制衡、朝廷運行機制、重大事件決策、重要職官任免、朝貢外交以及特定群體的規(guī)制、特殊事件的處理等。祖制的具體內容包括:對于皇帝權力的維護與規(guī)制,關于宗室、外戚、宦官等皇帝近身群體的特權與限制,對皇位繼承、朝貢外交等特別領域的規(guī)范。在維護皇權方面,祖制特別注重構建合理的權力分配與制衡機制,規(guī)制皇帝個人的言行舉止,限制皇帝權力非理性行使,確保皇權行使符合統(tǒng)治階級整體利益。祖制的實施,主要通過由皇帝主持或由皇帝行使最終裁決權的“祖制駁議”機制來完成。在規(guī)范形式上,祖制多以詔令、上諭等先例、慣例的形式存在,較多保留春秋以前非法典化、非公開化的法律神秘主義特征。從基本內容、調控范圍、適用對象、強制效力等方面看,祖制初步具備國家根本法的性質。祖制與普通律令既有分工,又有銜接,二者相互協(xié)調,構成中國古代完整的法律體系:“祖制—律令”體系。祖制的存在,適應中國古代尊祖孝親的宗法傳統(tǒng)以及首重穩(wěn)定、次重發(fā)展的國家戰(zhàn)略,彌補了因皇位世襲而導致的國家治理制度方面的重大不足。同時,祖制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古代中國的制度創(chuàng)新與社會進步,并對作為國家基本法律的律令體系的完善產生了消極影響。
          
           一、“祖制”的界定
           在中國古代,皇帝作為國家最高統(tǒng)治者,其權力至高無上。就國家政權體制而言,皇帝統(tǒng)管國家一切事務,包括內政、軍事、立法、司法、外交等各方面,即使對于某一具體事項,甚至民間細事,皇帝也可以直接做出最終決定。同時,基于最高權力的行使有利于國家長治久安的考慮,由于皇帝本人能力、品行、時間、健康狀況等各種因素的制約,皇帝行使權力也受到種種限制。另外,皇帝做出重大決策,還需要考慮相關的背景、事實,需要征詢、參考各方意見,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但是,中國古代卻沒有一部法典,沒有一部規(guī)章,全面、具體并權威地規(guī)定皇帝的權力范圍以及權力行使的程序。
          
           實際上,帝制時代皇帝履行職權,除了各朝開國皇帝承擔建章立制、構建政權體制與決策機制的責任之外,承嗣皇帝多以遵循“祖制”的方式,確定權力范圍,規(guī)范履職程序。也正由于“祖制”的存在及實施,各朝政權體制才保持基本穩(wěn)定,相關政策得以延續(xù)。包括皇帝自身履職方式在內的政權機構運行,保持了基本的規(guī)范性。  
          
           “祖制”,就字面而言,為祖先的制度。在中國古代,特指“先皇制度”。具體而言,祖制是本朝開國皇帝以及先代皇帝構建的關于國家治理根本制度的規(guī)范體系,其內容涉及:國家權力分配與制衡、朝廷運行機制、重大事件決策、重要職官任免、朝貢外交以及對于特定群體的規(guī)制、對于特殊事件的處理等。祖制的適用主體,包括皇帝及參與國家重大決策的朝廷百官、封疆大吏等統(tǒng)治集團上層成員,也包括宗室、外戚、宦官等皇帝近身群體。就性質而言,祖制屬于普通律令體系的上位法,初步具備國家根本法的性質。祖制的名稱,各朝不一,有稱“祖制”、“祖訓”、“圣政”、“圣訓”,也有稱“祖宗家法”、“本朝家法”、“祖宗故事”等。
          
           每一朝代有每一朝代的律令體系。律令體系不僅是調整社會關系、規(guī)制社會秩序的規(guī)范依據,而且也是統(tǒng)治合法性的標志。同樣,每一朝代有每一朝代的祖制。祖制也具備規(guī)范依據與統(tǒng)治合法性標志的雙重屬性。  
          
           一般而言,祖制形成于各朝開國皇帝,或者于各朝早期幾任皇帝以及后續(xù)強勢皇帝時期共同形成。楊萬里總結祖制家法的作用,上溯至夏商周,這是中國古代政治家、思想家論證某項制度必要性、合理性的常用方式。但作為“一代之治體,自有一代之家法”的國家治理方式,在漢代即已初步形成。班固稱頌漢章帝在國家治理方面的成就即稱其既承續(xù)三代“唐堯之典”,又直接繼承本朝高祖、武帝祖制家法.
          
           宋朝對于祖制在國家治理方面的作用給予特殊重視。漢唐時期,皇帝率朝廷執(zhí)行祖制,較多地將祖制作為一種原則,作為一種政治慣例。宋朝總結漢唐以來實施祖制方面存在的問題,結合本朝實踐,更加注重祖制實施的劃一性、規(guī)范性。為此,宋朝君臣推動了祖制規(guī)范的匯集編纂。  
          
           北宋天圣五年,監(jiān)修史王曾建議編定本朝祖制,其具體內容“采太祖、太宗、真宗實錄、日歷、時政記、起居注”,得到仁宗批準。明道元年書成,仁宗敕命書名為《三朝寶訓》。從仁宗開始,兩宋各代皇帝多續(xù)編祖制規(guī)范。慶歷四年,欽命編纂《慶歷三朝太平寶訓》,全書共96門20卷,全面記載太祖、太宗、真宗三朝祖制。元祐八年,宰相呂大防向宋哲宗進言:“自三代以后,惟本朝百二十年中外無事,蓋由祖宗所立家法最善。……陛下不須遠法前代,但盡行家法,足以為天下。”對于呂大防的進言,宋哲宗深以為然。朱熹曾經說,宋代的列祖列宗們“于古制雖不能守,然守得家法卻極謹”。
          
           明太祖朱元璋將祖制的作用發(fā)揮到了極致。朱元璋出身寒微,家境貧窮,加入紅巾軍抗擊元朝,歷經坎坷。艱苦而豐富的經歷,使得朱元璋體悟到稼穡之艱辛,也練就了卓越的治國理政的領袖能力。明政權建立后,他始終考慮如何使得社會穩(wěn)定、國祚延續(xù)。朱元璋在位31年,極為重視法律在調整社會關系、規(guī)范官民行為方面的作用,主持制定了《大明律》、《明大誥》、《大明令》等一系列法律。在制定、頒布各項法律的同時,朱元璋沒有忘記還需要一部“法上之法”,需要一部國家根本法性質的祖制家法,以規(guī)范國家權力的分配與制衡,從而規(guī)制皇帝的言行舉止,規(guī)范朝廷的運行機制。實際上,朱元璋稱帝之初,即開始這部“法上之法”的制定,于洪武二年啟動編制程序,洪武六年完成,命名《祖訓錄》。此后多次修訂,直至洪武二十八年最終定稿,名《皇明祖訓》。朱元璋親自作“序”稱:“朕觀自古國家建立法制,皆在始受命之君。當時法已定,人已守,是以恩威加于海內,民用平康。蓋其創(chuàng)業(yè)之初,備嘗艱辛,閱人既多,歷事亦熟。比之生長深宮之主,未諳世故,及僻處山林之士,自矜己長者,甚相遠矣。……故以所見所行,與群臣定為國法。…蓋自平武昌以來,即議定著律令,損益更改,不計遍數。經今十年,始得成就。頒而行之,民漸知禁。至于開導后人,復為《祖訓》一編,立為家法。…凡我子孫,欽承朕命,無作聰明,亂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
          
           朱元璋的用意非常明確。以《大明律》、《明大誥》、《大明令》為主的律令體系,作為“國法”,其主要功能在于治官、治吏、治民,在于保證政府機構正常運作與維系社會基本秩序。“皇帝”作為最高級別的國家機構,作為最高權力的擁有者,作為“國法”實施的監(jiān)督者、保障者,不能適用律令體系。因為僅僅通過律令體系,守成的皇帝既不能有效保護皇權的至尊地位,防止朝廷內外各種力量對于最高權力的覬覦或顛覆,也不能約束自身行為,有效履行皇帝的職責與義務。因此,在“國法”之外,需要另行制定“家法”,以適用于皇帝及與皇權直接相關的權力分配與制衡、朝廷決策機制等重大事項。朱元璋以明確的規(guī)范文本、極端的違制后果、高調的普及宣傳,使得作為祖制的《皇明祖訓》在朝廷內外幾乎盡人皆知。終明之世,《皇明祖訓》得到歷朝皇帝及朝廷百官較為嚴格的遵行。
          
          
           二、“祖制”的基本內容
          
           (一)皇權維護與制約  
          
           中國古代,實行皇帝集中領導下的朝廷管理體制。在這一體制下,一方面,皇權位居權力體系的頂端,國家發(fā)展戰(zhàn)略方針、朝廷重大決策、重要職官任免,均由皇帝最終決定;另一方面,朝廷各部門分工負責,相互制約,有效執(zhí)行皇帝決策。但是,皇權至高無上,并不表明皇帝個人可以為所欲為。為國家長治久安,為國祚綿延穩(wěn)定,帝制時代的政治家、思想家們在國家政治體制中設計了對于皇帝行使權力的制約機制。而有關這一權力體制與運行機制的設計、運行、監(jiān)督,超出了普通律令體系以及一般典章制度的規(guī)制范圍。這一特殊任務,就由“祖制”承擔。  
          
           皇權因其至高無上而經常受到來自各方面的覬覦與挑戰(zhàn),因此,維護皇權成為歷朝皇帝的第一任務,也是中國傳統(tǒng)政治體制必須解決的重大問題。
             
           對于皇權的維護,首先是對于皇帝人身安全的保護。保護皇帝人身安全,普通律令體系已有諸多規(guī)定。但對于皇帝的侵害,既有可能是普通刑事犯罪,更多的則可能屬于以宮廷內斗、地方割據為主的權力爭奪或政治陰謀。歷代皇朝都注意通過祖制在制止權力斗爭方面加大對于皇帝的保護。皇帝日常行止主要發(fā)生在宮禁之內,發(fā)生在朝會、御前會議、皇家祭祀等重大活動之時。歷朝祖制特別注重宮禁秩序的構建與管理,注重皇帝公務活動的安排與保障。朝堂之上,百官聚集。參加朝會之人的一言一行、舉手投足,均由祖制加以規(guī)制,既確保皇帝的人身安全,也構建莊重、肅穆的殿廷氛圍與朝堂秩序。《皇明祖訓》甚至規(guī)定,皇帝與親信大臣商議國家機密大事時,“如欲回避左右,與親信人密謀國事,其常隨、內官及帶刀人員,止可離十丈地,不可太遠。”
          
           維護皇權,更重要的是維護皇帝權力始終處于國家權力體系的頂端,在國家最高決策機制中,保證皇帝始終擁有最后決定權。唐太宗在《帝范》中告誡太子如何做好一國之君,如何通過建親、求賢、審官、納諫、去讒、閱武、崇文等手段,駕馭群臣,統(tǒng)攬全局,確保皇位,確保皇權至高無上的地位。唐太宗還特別提出,統(tǒng)治之道可弘揚光大,而統(tǒng)治之術則應秘而不宣。“術以神隱為妙,道以光大為功,括蒼旻以體心,則人仰之而不測;包厚地以為量,則人循之而無端。”
          
           宋朝歷代皇帝頒布的《寶訓》,均將通過權力結構的設置以維護皇權作為一項重要內容。明朝祖制則更為直白地設定有利于皇權的權力結構。明太祖總結秦漢以來皇帝領導下朝廷權力結構的優(yōu)劣得失,明確提出,歷朝皇帝權力所受最大的威脅來自宰相之權。因此,在洪武年間建構明朝國家權力結構之時,堅決廢止相權,取消“一人之下,萬人之上”、溝通皇帝與百官的中間環(huán)節(jié),改由皇帝直接指揮五府六部等中央機構。明太祖還在《皇明祖訓》之中,以祖制家法的方式,嚴禁增設丞相,嚴禁改變朝廷權力結構。“自古三公論道,六卿分職,并不曾設立丞相。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漢唐宋因之,雖有賢相,然其間所用者多有小人,專權亂政。今我朝罷丞相,設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門,分理天下庶務,彼此頡頏,不敢相壓,事皆朝廷總之,所以穩(wěn)當。以后子孫做皇帝時,并不許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請設立者,文武群臣即時劾奏,將犯人凌遲,全家處死。”
             
           皇權鞏固,政治穩(wěn)定,不僅取決于對皇帝地位的維護,也在于促使皇帝正確地行使權力,確保國家機器、政權機構合理、穩(wěn)定地運行。對于合理行使權力的要求,可能會有個別皇帝出于種種原因而漠視甚至抗拒,但就統(tǒng)治階級整體而言,仍然希望包括皇帝在內的權力行使者能夠在良好的權力結構中,合理地履行職責、行使權力。  
          
           如何要求皇帝合理行使權力?就規(guī)范適用而言,普通律令體系以及一般的制度規(guī)定,不直接適用于皇帝,甚至在多數情況下也不直接適用于朝廷大臣以及宗親、外戚、宦官等皇帝近身群體。而祖制的特殊性則在于:無論是近身群體還是皇帝本人,都必須毫無例外地遵循、適用。有鑒于此,歷朝開國皇帝都充分利用建構祖制的機會,將合理的權力行使機制納入其中。開國皇帝知道,嗣任皇帝除了遵循祖制之外,可能不受任何制約,并可能因濫用權力或者決策失當而導致國祚中斷,甚至引來殺身之禍。另外,朝廷群臣作為統(tǒng)治階級的成員,也會出于對皇帝的忠心,出于對社會穩(wěn)定、國家發(fā)展的政治責任,利用唯一可能讓皇帝就范的祖制來規(guī)范、約束皇帝。  
          
           基于維護統(tǒng)治、鞏固皇權的目的,祖制要求皇帝規(guī)范自身行為,不得因個人原因為所欲為。為此,祖制對皇帝行使權力做出諸多限制。無論是《帝范》,還是《寶訓》、《皇明祖訓》以及散見在上諭、詔令、實錄等文獻中的祖制內容,均對皇帝本人在治國理政、職官任免、行為舉止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甚至劃出紅線,不得逾越。可以說,祖制是中國歷史上唯一一種皇帝也必須遵循的行為規(guī)范。  
          
           元祐八年,宰相呂大防為宋哲宗講讀祖宗家法,概括皇帝應該遵循的“祖宗家法八條”:事親之法、事長之法、治內之法、待外戚之法、尚儉之法、勤身之法、尚禮之法、寬仁之法,另外還有虛己納諫、不好畋獵等條。每一條都是對于皇帝的具體要求。
          
           宋神宗時,朝廷在陜西的一次軍事行動失利,神宗震怒,要求對一名負有責任的漕臣處斬,但有宰相、朝臣表示反對。宰相蔡確反對的理由是“祖宗以來未嘗殺士人,臣等不欲自陛下始”,希望皇帝沿用先朝慣例。就管轄權限及司法程序而言,神宗有權將該案件立為欽案,交由宰相布置相關司法機構審理判決。但從宰相的態(tài)度看,蔡確不同意該案立為欽案,并搬出祖宗行為作為祖制依據。從此一事件可以看到,祖制關于朝廷決策機制、祖宗行為方式對于現任皇帝的約束與制衡。正是基于對祖制的遵循與服從意識,宋神宗與大臣談論刑法的執(zhí)行,提及應該實施寬平刑法,神宗說:“此祖宗成憲,朕敢不承?”明宣德年間,宣宗不同意肅莊王增加歲祿要求時,也表示:“朕守祖制不敢違。”
          
           通過保護皇帝人身安全,維護皇帝最高決策權,同時,通過要求皇帝合理履行職責、行使權力,甚至給皇帝行為劃定不可逾越的紅線等方式,祖制在普通律令體系以及一般制度規(guī)范之外,發(fā)揮了維護皇權的獨特作用。 
            
           (二)皇位繼承  
          
           皇位繼承事關國祚延續(xù)與社會穩(wěn)定,并且對于國家和社會的當下與未來均產生重大影響。歷朝統(tǒng)治者對此極為重視。皇位繼承的核心問題是皇位繼承者(太子)的確定,即“立儲”。從性質上看,立儲既涉及朝廷權力結構的預期調整,又涉及皇帝世系的展延,不能通過普通的律令體系來設計。漢唐開始,歷代王朝多通過祖制家法對立儲問題給以規(guī)制。  
          
           明太祖朱元璋也高度重視立儲問題。登基之日,同時冊立太子。其在《皇明祖訓》中,對立儲問題作了明確的規(guī)制:“凡朝廷無皇子,必兄終弟及;須立嫡母所生者,庶母所生雖長不得立。”雖然明太祖身體力行,為社稷計而及時立儲,且制定祖訓要求后世子孫嚴格遵守,但皇帝之位的巨大誘惑力,仍然在后續(xù)幾朝產生圍繞著帝位繼承問題的巨大風波。先有明成祖朱棣違制奪嫡,后有萬歷朝“國本之爭”。但無論是成祖還是神宗,立儲祖制始終是他們行為的重大障礙。  
          
           萬歷朝,皇后無子。按照立儲祖制,就應冊立皇長子朱常洛為太子,繼承皇位。但神宗皇帝更喜愛德妃鄭氏所生皇二子朱常洵,希望朱常洵繼承皇位。朝臣們認為,神宗立次不立長,是重情輕制,明顯違背祖制,絕不可行。在這一問題上,朝臣們與皇帝尖銳對立,互不相讓。神宗以皇帝之位,也不敢公然違背祖制,只能采取種種迂回方式,希望實現目的。對于朝臣們來說,雖然他們的意見違背皇帝旨意,卻有“祖制”大旗在手。這種對峙,竟然持續(xù)多年。在這一過程中,神宗也曾大發(fā)雷霆,對執(zhí)拗的朝臣免俸、廷杖、革職、流放。但朝臣們以捍衛(wèi)祖制為己任,前赴后繼,始終沒有退卻。神宗皇帝最終在“祖制”的強大權威面前,退讓認輸。萬歷二十九年,神宗萬般無奈,正式冊立皇長子朱常洛為太子。  
          
           在立儲方面,清朝初年既沒有直接采納宗法原則下通行的嫡長子繼承制,也沒有形成對后世皇帝具有約束力的祖制。康熙皇帝因立儲問題處理不當,不僅導致持續(xù)多年的皇位爭奪,而且也使得最終獲取皇位的雍正皇帝落下惡毒刻薄、爭權篡位的道德罵名。正是基于這一慘痛教訓,雍正皇帝繼位后,經過深思熟慮,創(chuàng)立秘密建儲制度。雍正皇帝這一立儲方式,作為祖制,為清朝后任皇帝所遵行。乾隆皇帝充分肯定秘密建儲這一祖制,曾說:“我朝家法,實為美善。”乾隆四十九年正月十五日,乾隆皇帝專門發(fā)布上諭,諭令編纂《儲貳金鑒》一書,否定皇位嫡長子繼承制度及公開建儲制度,明確將秘密建儲制度作為祖制,要求以此“為萬世法戒”,世世遵守。
          
          
           (三)近身群體的特權與限制
          
           對于皇帝而言,宗室、外戚、宦官作為近身群體與皇帝本人及皇室,或親情深篤、關系親密,或朝夕相處、形影不離。讓這一群體對皇帝的忠誠,無論是從行為效果方面還是從道德評價方面,都至關重要。歷代均給予這一群體一定的特權。而這一群體的特殊性,一般又不能通過普通的律令體系來設置、保護其特權,因此也多以祖制實現這一目標。另外,近身群體通常也會通過各種方式,影響皇帝決策,影響朝廷政策,甚至影響政權的穩(wěn)定。漢唐時期,頻繁發(fā)生近身群體的內部紛爭與外部矛盾,甚至出現近身群體與皇帝的明爭暗斗。從漢唐開始,作為國家權力執(zhí)行系統(tǒng)的主體,官僚體系就協(xié)助皇帝,防范宗室、外戚、宦官等近身群體對于皇權的威脅。其中,通過祖制限制、防范近身群體侵損皇權,即是重要途徑之一。  
          
           宋孝宗時討論祖制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宰相龔茂良就評價說:“漢唐之亂,或以母后專制,或以權臣擅命,或以諸侯強大,藩鎮(zhèn)跋扈,本朝皆無此事。可以見祖宗家法足以維持萬世。”當代學者朱瑞熙說:“宋朝統(tǒng)治者充分吸收唐、五代弊政的歷史教訓,為了嚴密防范文臣、武將、女后、外戚、宗室、宦官等六種人專權獨裁,制定出一整套集中政權、兵權、財權、立法與司法權等的‘祖宗家法’。”
             
           歷朝祖制對于宗室設置了諸多限制。宋代祖制規(guī)定:宗室成員不得任宰相。宋高宗說:“祖宗不用宗室為宰相,其慮甚遠,可用至侍從而止”。明朝宗室諸王均分封外地。諸王覲見天子,有著明確的順序、時間、人數限制。《皇明祖訓》規(guī)定,新天子即位,諸王不得入京,必須“謹守邊藩,三年不朝”。清朝也以祖制方式,禁止宗室諸王干預朝政,影響皇帝決策。嘉慶四年,“成親王永蠰正月丁卯,命在軍機處行走。旋署戶部尚書。十月丁未,以非祖制罷直。”
          
           對于外戚,歷朝祖制也給予一定的限制。呂大防闡釋祖宗家法時即稱:“前代外戚多預政事,常致敗亂,本朝皇后之族皆不預事,此待外戚之法也。”南宋吏部侍郎彭龜年在上疏中概括祖制關于外戚活動限制及其用意說:“祖宗待外戚之法,遠鑒前轍,最為周密:不令預政,不令管軍,不許通宮禁,不許接賓客。不惟防禁之,使不害吾治,亦所以保全之,使全吾之恩也。”明嘉靖時,外戚邵喜要求置莊田。戶部左侍郎秦金提出,邵喜此舉嚴重違反祖制,并奏請皇帝,按照祖制處罰邵喜。嘉靖皇帝雖然對此個案從寬處理,赦宥邵喜,但同時要求都察院對于類似情況一定按祖制禁止。
          
           宦官利用在皇帝身邊的機會,有可能左右君權,把持朝政,歷來受到官僚體系的高度警惕。宋朝接受漢唐教訓,建立了極為嚴格的宦官管理制度。一方面,全面提升朝臣(特別是文臣)的作用,文官系統(tǒng)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獲得壓倒宦官的優(yōu)勢地位。另一方面,也通過專門適用于近身群體的祖制家法,嚴厲禁止宦官干預朝政。
          
           在對待文官與近身群體的態(tài)度方面,明代采取了與宋代完全不同的政策。明太祖政治權術的重點在于防止大臣干政,防止大臣侵漁君權。朱元璋廢三省、廢宰相,設置了由皇帝直接統(tǒng)轄六部的管理體制。皇帝對大臣的猜忌與防范,導致近身群體地位上升。明代宦官擅權之例層出。但即便如此,明代政權運作過程中,仍常有以祖制限制宦官行為的事件。明朝祖制規(guī)定:宦官不得私置產業(yè)。成化年間,戶部因宦官王鈿通過鹽業(yè)專賣獲利違反祖制,要求治其罪。憲宗雖寬宥其罪,但也重申祖制,嚴禁宦官置產。萬歷時,尚膳監(jiān)監(jiān)丞高淮以遼東稅監(jiān)的身份,擁兵監(jiān)稅。給事中田大益上奏稱:“祖制:人臣不得弄兵。淮本掃除之役,敢盜兵權,包禍心,罪當誅。”
            
           清朝以祖制為據懲處太監(jiān)的事例,以同治朝安德海被殺最為著名。安德海9歲凈身入宮,因協(xié)助慈禧太后發(fā)動辛酉政變、架空恭親王奕有功,獲慈禧重用,任內務府總管大太監(jiān)。同治八年,安德海在獲得慈禧太后默許的情況下,率隊前往南京。安德海明知祖制規(guī)定,宦官不得出京,但其自以為有大內總管頭銜,又有慈禧的信任與默許,仍以欽差名義一路南下。在德州境內,被山東巡撫丁寶楨扣押。丁寶楨熟悉律令,又了解祖制,在上奏朝廷獲得諭旨之后,將安德海就地正法。安德海被處死后,同治皇帝又專門發(fā)布上諭:“我朝家法相承,整飭宦寺,有犯必懲,綱紀至嚴。每遇有在外招搖生事者,無不立治其罪。”雖然這一事件背后有同治皇帝、慈安太后、慈禧太后及以丁寶楨為代表的官僚群體的權力博弈,但安德海被殺本身的第一理由,也是最有權威的依據,即是違反“祖制”。即便是最高權力實際擁有者慈禧太后,也無可奈何。
          
           (四)朝貢外交
          
           在對外關系方面,中國古代形成朝貢體系。自秦朝開始,絕大多數時期,統(tǒng)一的中央王朝在整個東亞、東南亞地區(qū)處于核心地位。中國歷代王朝均注重維護與周邊國家的關系,并通過周邊國家朝覲納貢、獲取朝廷冊封賞賜的方式,不僅維持國家之間的和平與聯(lián)絡,而且周邊政權也由此獲得在其本國統(tǒng)治的合性。  
          
           明朝初年,朝貢體系有了長足發(fā)展。明成祖時期,隨著鄭和下西洋以及對于北方蒙古勢力軍事行動的勝利,強盛的國家實力、成功的外交行動,使得明朝朝貢體系進入鼎盛時期。據統(tǒng)計,向明政府朝貢的國家、部族達到60多個。朝貢體系的發(fā)展,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明朝初年確定的“朝貢祖制”。  
          
           明太祖朱元璋鑒于明朝建立后與周邊國家的外交關系,考慮政權的長治久安,在《皇明祖訓》中明確設定與周邊不同國家有區(qū)別的關系準則。第一,對于周邊山海相隔的國家,不得輕啟爭端、武力討伐,即使國力強盛,也不得“無故興兵”。第二,對于距離近、聯(lián)系多并有著長期交戰(zhàn)經歷的國家,必須高度戒備、認真?zhèn)鋺?zhàn)。第三,為使上述二原則具體化,明確要求后世皇帝,對于東北、正東偏北、正南偏東、西南四個方向的15個國家,不得主動征戰(zhàn)。地處中南半島的占城古國,于弘治二年派遣使者到廣東,向明廷提出,安南國多次侵犯其國,希望派兵保護。兵部以祖制已確定安南為“不征之國”為由拒絕,如果出兵,即違反祖制。
          
           不僅在戰(zhàn)與和方面,明朝祖制對于朝貢體系中,中國與周邊國家的關系作了規(guī)定,在一般的冊封、賞賜、名稱等方面,也作了具體規(guī)定。“十年,灝卒,私謚圣宗。其改元二:光順十年,洪德二十八年。子暉繼,,遣使告訃。命行人徐鈺往祭。尋賜暉皮弁服、金犀帶。其使臣言,國主受王封,賜服與臣下無別,乞改賜。禮官言:‘安南名為王,實中國臣也。嗣王新立,必賜皮弁冠服,使不失主宰一國之尊,又賜一品常服,俾不忘臣事中國之義。今所請,紊亂祖制,不可許’。”嘉靖三十六年,皇帝因琉球國新王登基,派遣使者到該國冊封。但因天氣惡劣,受阻福建。三年后,琉球朝貢使者到達福建,提出為確保明廷使者安全,可將朝廷冊封文件帶回琉球。朝廷禮官嚴詞拒絕,其理由也為違反祖制。
          
           (五)其他制度
          
           在國家重大決策之外,開國皇帝或者前幾任皇帝可能因為某一事項而給予特別關注,或者出于某種特別考慮,會就一些具體領域、具體事項制定祖制,并要求后世皇帝一體遵行。  
          
           中國歷史上,曾以祖制的方式,實施“丹書鐵券”制度。皇帝為了獎勵特定的功臣、重臣,授予其一定特權,并將特權的內容制作成丹書鐵券,以作享受特權的依據。其特權一般包括:普通犯罪,免于刑罰;重大犯罪,免于死刑;子孫承襲爵位等。此特權的特殊性在于:第一,不僅被授予人享受,其后代子孫也能按規(guī)定承襲;第二,皇帝所作承諾作為一項祖制,具有最高效力,對于后世皇帝以及相關機構均有約束力。漢高祖劉邦即帝位,一方面,開始建章立制,構建律令體系,以規(guī)范社會秩序;另一方面,設置祖制,授予功臣丹書鐵券,其“命蕭何次律令,韓信申軍法,張蒼定章程,叔孫通制禮儀,陸賈造《新語》。又與功臣剖符作誓,丹書鐵契、金匱石室,藏于宗廟。”唐乾寧三年,昭宗為浙江錢繆討伐董昌有功,特旨授予錢繆金書鐵券一份。根據該鐵券,錢繆及其子孫,普通犯罪,免于刑事責任;犯死罪,錢繆本人可免死9次,錢氏子孫可免死3次。洪武三年,朱元璋大封功臣,授予李善長鐵券,其內容包括:犯罪免死2次;其子犯罪免死1次。
          
           宋朝祖制中有一條特殊的規(guī)定:皇帝不得殺大臣、言官。該規(guī)定由宋太祖趙匡胤親自制定,內容秘不示人,只是刻成石碑,立于太廟密室,由皇帝獨自掌握、實施。根據宋太祖的要求,新皇帝即位以及現任皇帝四時祭祀,均要閱讀該條祖制,以備遵循。北宋末年靖康之變,才導致石碑內容外泄。從宋太祖設置此條祖制的背景分析,該規(guī)定專門適用于皇帝。其條款之一為:皇帝不得誅殺大臣、言官。中國古代歷史上,無論是周秦漢唐還是元明清,無論是朝廷大臣還是言諫之官,因與皇帝意旨相左,或者言語犯上,均有可能被皇帝立命處死。終宋之世,這一祖制得到較為嚴格的執(zhí)行。宋神宗要處死為軍事失利承擔責任的漕臣,宰相蔡確不同意,門下侍郎章惇更是堅決反對。蔡確不同意的理由在于前朝歷任皇帝沒有直接命令處死士人之先例,章惇則主要從道義上反對神宗處死漕臣。實際上,促使神宗收回成命、不處死漕臣的真正原因在于祖制。正是由于祖制這一規(guī)定的權威性、嚴肅性,才引發(fā)宋神宗“快意之事便做不得一件”的氣憤與無奈。  
          
           明朝祖制有一條關于官員任職的禁令:“凡戶部官,不得用浙江、江西、蘇淞人。”與此條祖制相關聯(lián),還有一條規(guī)定:“凡江西、浙江、蘇松吏,洪武二十六年奏準:不許于戶部內用。”朝廷一重要機構,從尚書侍郎到辦事小吏,均不得使用某些地區(qū)的人,這與明朝制度與觀念都有重大沖突。  
          
           但明太祖朱元璋確定“江浙人不得官戶部”祖制,有其特定背景。朱元璋建立明朝過程中,縱橫捭闔,在抗擊元軍的同時,也受到同為農民起義軍陳友涼、張士誠的威脅。特別是在吳元年天下大局已定、朱元璋統(tǒng)一全國在望的時候,張士誠仍與朱元璋抗衡,堅守蘇州10個月。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后,對張士誠以及蘇州、松江等地百姓耿耿于懷。在確定全國賦稅標準時,“視他方倍蓰,畝稅有二三石者。大抵蘇最重,松、嘉、湖次之,常、杭又次之。”考慮到蘇淞、浙江、江西地區(qū)高賦稅政策,為防止戶部主官、吏員代表家鄉(xiāng)提出反對意見,甚至陽奉陰違、使政策不能有效執(zhí)行,明太祖以祖制方式,明確禁令,以杜流弊。終明之世,此一祖制禁令在朝廷上下得到有效執(zhí)行。
           三、祖制的實施機制:祖制駁議
           在中國古代兩千多年的歷史中,逐步形成了較為完備的“祖制駁議”制度。祖制駁議制度的構建與運行,確保了祖制相關規(guī)范的有效實施。漢唐以后,祖制駁議制度在發(fā)展中自我完善,逐漸在祖制的適用對象與范圍、審核主體、審核依據、審核方式、違制處理等方面,形成相對穩(wěn)定的制度。在這一制度下,凡屬國家權力分配與制衡、朝廷運行機制、重大事件決策、重要職官任免,以及涉及朝貢外交、近身群體等與祖制內容相關聯(lián)的事項,都必須經過專門審核,以確定相關意見或決定是否符合祖制。經審核被認定為違反祖制,該意見或決定則被駁回或宣告失效。  
          
           傳統(tǒng)政治框架下,屬于祖制所調控范圍的事項,主要發(fā)生在皇帝、朝廷大臣及封疆大吏、皇帝近身群體等特殊人群之中。祖制的這一特殊性,決定其適用對象的特殊性。從歷朝祖制實踐看,祖制的適用對象主要包括四類:皇帝、朝廷大臣及封疆大吏等統(tǒng)治集團上層人員、皇帝近身群體、特定事項關聯(lián)人。  
          
           皇帝是祖制的第一適用對象。祖制以維護皇權、延續(xù)國祚、保障國家機器正常運轉為最高目標。在中國古代政治體制中,皇帝這一機構的設置目的就在于延續(xù)國祚、維持國家機器正常運轉、維護社會穩(wěn)定。實現上述目標的最大動力來自皇帝,但其最大阻力、最大破壞力也可能來自皇帝。皇帝個人的素質與能力、視野與境界、遭遇與性格,甚至皇帝個人的好惡,都可能直接影響皇帝履行自身職權的效果。而在已有的政治體制中,一方面,皇帝的選拔,既不在于選賢,也不在于擇能,而是防止爭奪皇位、確保政權穩(wěn)定過渡的嫡長繼承;另一方面,皇帝作為最高權力擁有者,超脫于普通律令體系以及行政運作機制之上,皇帝既不受律令體系的制約,也不受一般行政運作機制的限制。在這種情況下,為了防止皇權與國祚直接面臨巨大的風險或不確定因素,就必須有一套適用于皇帝的規(guī)范體系。通過這一規(guī)范體系,在重大問題方面,規(guī)制皇帝的行為,限制皇帝因個人因素對于皇權與國祚的負面影響。祖制的作用恰在于此。  
          
           歷朝開國皇帝及前幾任皇帝所確定的祖制,其多數內容明確以后任皇帝為適用對象。漢唐宋明清各朝祖制,從維護皇權到權力分配與制衡,從立儲到規(guī)制近身群體,多以皇帝作為適用主體,要求皇帝實施相關規(guī)范。宋朝的《寶訓》、明朝的《皇明祖訓》更是明確規(guī)定,后任皇帝本人必須嚴格遵循祖制家法。南宋嘉定年間大臣上書宋寧宗,特別提出:“自昔圣帝明王未有不守家法而可以致天下于治安者。《書》曰:‘有典有則,貽厥子孫’,又曰:‘監(jiān)于先王成憲,其永無愆’,皆守家法之謂也。”
          
           朝廷大臣與封疆大吏作為統(tǒng)治集團上層人員,分別掌握某一方面的重要權力,擁有重要的政治資源,同樣可能對于皇權、皇帝和國家重大決策產生影響。從南北朝開始實施的“八議”制度,唐宋明清歷朝相沿。根據八議制,統(tǒng)治集團內部一定范圍的成員享有司法特權,“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唐律規(guī)定,朝廷及地方“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屬于八議之中的“議貴”,若犯死罪,不許普通司法機構管轄,也不得依據普通律令審理,而必須將案情上報朝廷,由皇帝裁決。明清律例拓展八議特權。清律規(guī)定,“議貴”之人所有犯罪,司法機關不得依據普通律令審理,而必須奏報朝廷,由皇帝裁定。不受普通律令體系規(guī)制的朝廷大臣及封疆大吏,作為祖制的適用對象,必須遵循祖制,特別是在履行職責、議決國事方面,必須嚴格按照祖制的相關規(guī)定。各朝祖制,其內容一方面直接規(guī)制此類對象的行為方式,另一方面很多祖制規(guī)范明確要求君臣共同遵守。  
          
           皇帝近身群體也是祖制的重要適用對象。祖制的諸多內容,專門用于規(guī)制宗親、外戚、宦官的行為。近身群體因其特殊的身份與特權,能夠從不同角度影響皇帝,影響皇權,影響國家重大決策。同時,這一群體又可能不同程度上脫離普通律令體系的制約,脫離一般行政運行機制的限制。因此,歷朝開國皇帝和前幾任皇帝注意通過祖制的方式,規(guī)范、限制近身群體,防范他們對于國家政治以及皇權的消極影響。  
          
           除了皇帝本人、朝廷大臣、皇帝近身群體三類適用對象之外,尚有些特殊的個體或群體,因某種特殊原因而成為祖制的特別適用對象。兩宋時期后周皇帝柴姓后代、明朝蘇松兩地的農戶、明朝希望在戶部任職的蘇松、浙江、江西人等等,上述特定群體均因祖制的專項規(guī)定而成為特別適用對象。  
           祖制駁議的實施主體,是皇帝主持的朝會及御前會議。朝會與御前會議是中國古代議決國家重大事項的主要方式。朝會定期舉行,由朝廷大臣、朝廷各組成部門主官以及言官、史官等參加。各部門主官就本管范圍重要事項及解決方案向皇帝奏明,在皇帝主持下由百官討論,最后由皇帝做出決定。而御前會議則范圍更小,僅由朝廷大臣、言官及關聯(lián)人參加,同樣在皇帝主持下議決國家重大決策。  
          
           在朝會及御前會議上,各大臣就部門、地方的奏折以及相關的對策方案提出處理建議,同時,也對皇帝本人就某些具體問題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討論,探討其實施的必要性、可行性。而朝會及御前會議對于各種意見、方案的審核要點之一,就是這些意見、方案是否符合祖制,是否與祖制規(guī)范、祖宗故事、祖宗遺訓以及先朝皇帝對于同類問題的處理決定相沖突。如果參會人員認為某方案有違祖制,并提出明確依據,且得到皇帝的認同,該意見或方案即被駁回,不得實施。就程序而言,所有對于某項意見、某個方案違背祖制的駁議,都必須得到皇帝的認可方能成立。但一般情況下,只要參會人員提出明確的祖制依據,皇帝就必須認可—皇帝也無權支持一項違背祖制的決定。  
          
           為了提高祖制駁議的審核效率,防止與祖制有違的意見、方案進入朝會、御前會議程序,南宋孝宗專門設置對于奏狀的前置審查程序,要求承擔祖制駁議職責的給事中預先審查百官奏狀。根據該制度,給事中對于百官的奏狀認真審讀,對于其中利國便民、可采用實施的建議,預先審查其是否符合祖制。確實與祖制無違,方可進入上報、廷議程序。除了朝會,祖制駁議還可以通過朝廷大臣主持的議事會議,以及言官奏折的方式實施。言官通常具備直接向皇帝奏事的特權,可以祖制為依據,直接向皇帝提出駁議意見。
          
           無論是皇帝主持朝會,還是大臣主持議事會議、言官上書奏事,在履行祖制駁議職責過程中,其審核范圍不僅包括各部門及地方的意見、決定、方案,也包括皇帝本人提出以及他人提出并得到皇帝明確支持的意見。  
          
           祖制駁議由皇帝親自主持的朝會實施,或者通過大臣主持議事會議、言官奏事并得到皇帝批準的方式進行。因此,祖制駁議的決定具有最高效力。駁議決定一旦做出,即刻生效。  
          
           某些意見或者方案,已經得到皇帝批準,甚至已頒布詔令、諭旨,進入實施階段。如果被發(fā)現違反祖制,也有可能以后置審查的方式,實施駁議。在這種情況下,由皇帝以違反祖制為名,撤銷原詔令或中止原詔令實施程序。南宋紹興八年,宋高宗頒布詔令,正式任命錢端禮主直秘閣。錢端禮女兒為皇長子鄧王的夫人。有朝臣上書高宗,稱任用外戚,違反祖制。高宗不得不再次頒布詔令,廢止此前關于錢端禮的任命。
          
           祖制駁議的實施,有效保證了祖制的效力。但實際上,無論是對祖制內容的遵循,還是祖制駁議機制的實施,都受到在任皇帝的祖制意識、祖制素養(yǎng)以及現實的社會歷史條件與政治需要的影響。基于對祖制的不同態(tài)度以及不同需要,不同朝代、同一朝代不同皇帝統(tǒng)治時期,也表現出朝廷上下遵循祖制的不同狀況。整體而言,在中國歷史上的幾個主體朝代中,宋、明兩朝君臣祖制意識較其他朝代更為強烈,祖制駁議機制也得到較好地實施,因此祖制的權威性較為普遍地得到朝廷上下的認同與遵循。  
          
           中國歷史上,多數統(tǒng)治者希望通過制度因循保持社會穩(wěn)定。也有一些皇帝不滿足現狀,希望通過制度變革化解難題,實現社會進步。但凡屬全面、深刻的社會變革,均首先面臨變革與祖制的關系問題。王安石在宋神宗支持下推進改革,并在改革之初,就明確提出與因循祖制相對立的原則:“天變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萬歷朝內閣首輔張居正敢做敢為,輔佐少年皇帝,推進改革,在整頓吏治、賦役變革、鞏固國防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成就了萬歷初治。在推進改革的同時,張居正也表現出對于祖制的尊重。神宗即位,張居正初任內閣首輔時,為培養(yǎng)神宗皇帝的祖制意識,豐富神宗的祖制知識,他安排儒臣整理明太祖及先朝皇帝的《寶訓》、《寶錄》,分類編排,并通過經筵講讀之暇專門給皇帝講授。張居正的改革是成功的,其改革的精神對神宗皇帝影響極大,其改革的成果也使得吏治進步、府庫充盈、國防鞏固。張居正逝世之日,神宗皇帝甚至輟朝以表達哀思。但不久,張居正仍受到彈劾、追責,封爵被廢,謚號被奪,家宅被抄,財產沒收。張居正首輔十年,功高震主,是神宗下決心處理追責的主要原因,但其大刀闊斧實施改革,觸及朝廷不同群體的既得利益,以及改革本身的一些舉措實施不當,也是重要原因。而張居正被廢爵奪謚、抄家沒產,其直接理由仍是違反祖制,紊亂朝綱。
          
          
           四、祖制的法律分析
          
           祖制的內容涉及國家權力分配與制衡機制,涉及國家重大決策與重要職官任免,涉及皇帝、皇位繼承及皇帝近身群體,又涉及朝貢外交等特別領域。就程序而言,祖制駁議機制的實施,多由皇帝親自主持,或者必須由皇帝親自裁決。在效力方面,祖制的效力優(yōu)于律令,而且律令的制定、修改,必須以祖制為依據。從調整范圍、適用對象、實施機制及強制效力等方面看,祖制已超出普通律令體系與一般典章制度,屬于普通律令體系的上位法,初步具備國家根本法的性質。  
          
           維護皇權,是祖制的重要任務。但祖制對于皇權的維護,不僅僅是對于皇帝人身安全以及皇帝個人權威的保護,而是基于國祚的延續(xù),基于政權的穩(wěn)定,基于統(tǒng)治的合理性等目標,采取更加理性的方式實現對于皇權的根本性維護。這種理性的方式,包括對于皇帝言行舉止的規(guī)制,對于皇權的約束,對于皇帝近身群體特權的限制等。  
          
           中國歷代王朝,注意通過法律手段調整社會關系,規(guī)范社會秩序。秦始皇統(tǒng)一六國、建立中央政權時,就以李悝的《法經》為藍本,建立通行全國的法律體系。漢唐、宋元、明清歷朝,均在立國之初,致力于立法建制,確立通行全國的律令體系,以期規(guī)范社會秩序。  
          
           等級制度是中國古代核心制度之一。從南北朝開始,國家賦予“親、故、賢、能、功、貴、勤、賓”八種貴族官僚以司法特權,一定程度上免于普通律令的管轄。這樣,以基本法典為代表的普通律令,主要以編戶齊民、中低級官吏為適用對象,對于宗親、外戚、宦官、統(tǒng)治集團上層,普通律令實際上起不到規(guī)制與約束作用。
          
           縱觀中國法律發(fā)展史,我們看到,隨著歷史的演進,歷朝立法技術不斷提高,律令體系逐步完備,但始終沒有形成一部獨立、成文的規(guī)制國家權力結構、規(guī)范朝廷決策機制、調整高層統(tǒng)治者社會關系的系統(tǒng)的強制性規(guī)范。而在實際的國家治理、朝廷決策過程中發(fā)揮這一作用的,就是祖制。  
          
           祖制中的部分內容,僅涉及皇帝與近身群體,有些內容甚至關注皇帝作為自然人的身份、地位及人際關系。因此,也有朝臣希望區(qū)分皇帝家事與朝廷國事。國事由朝廷、法律(包括祖制)來規(guī)制,而皇帝家事則由皇帝自行處理,朝廷與法律均不予干預。對此,歷代王朝的主流意識堅持認為,皇帝為一國之君,他的一言一行、舉手投足,均對百官萬民產生重大影響。因此,“皇帝無私事”。北宋范祖禹更是明確提出:“天子以四海為家”,朝廷內外,普天之下,所有事均可謂皇帝家事。既然對于皇帝而言,國事、家事不可分,因此,與皇帝相關的所有事,均屬朝臣關注和祖制調控的范圍。
          
           祖制與律令,在調整范圍、適用對象方面,上下銜接又各有分工,共同構成傳統(tǒng)中國完整的法律體系,承擔著對于上自皇帝、權貴,下到普通官吏乃至編戶齊民的規(guī)制、約束職能,通過對于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各領域、各層次全方位社會關系的調整,確保帝國的政治秩序和社會秩序。  
           就效力而言,祖制高于律令。如果在調整對象、適用范圍上,祖制與律令發(fā)生重疊或者沖突,則依祖制而不再適用律令。前文所引,嘉慶皇帝命成親王永蠰為軍機大臣入直軍機處,其行為屬皇帝權限之一,不違背普通律令及相關法規(guī)。但由于該行為違反祖制,因而仍被撤銷。內務府總管安德海出京南下,未觸犯普通律令,但因違反祖制而被處死。  
          
           法律的特征之一,是作為強制性行為規(guī)范,以國家力量作為實施的保障。祖制駁議的實施機制表明,從宗室、外戚、宦官到朝廷大臣,直至皇帝本人,他們所提出的有關治國理政的政策、建議,如果違背祖制,則一律歸于無效,不得實施。那么,祖制是否具備強制力,其強制力又來自何處?  
           祖制的適用對象包括皇帝、朝廷大臣與封疆大吏、近身群體及其他關聯(lián)人。祖制對于上述適用對象,分別具有不同的效力。  
          
           在傳統(tǒng)中國政治結構中,皇帝居于國家權力的頂端,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確保皇帝這一地位,既是維護皇權的需要,也是確保國家穩(wěn)定、政權體制正常運行的需要。因此,在國家權力結構與政權運行機制中,皇帝對自己的言行不承擔任何強制性責任。極端而言,皇帝即便違反法律,違反祖制,也沒有任何機構能夠對于皇帝實施強制性處理或者強制性處罰。歷史實踐中,不乏皇帝本人的意見、建議甚至已頒布實施的詔令、諭旨,在祖制駁議程序中被認定為違反祖制。但一般情況下,多由皇帝本人撤回原意見、建議,或者以新的詔令諭旨,廢止原詔令諭旨。總體而言,歷朝皇帝一般均能較好地遵循祖制,也能在被認定違反祖制時自我實施調整改變。迫使皇帝自我否決,不是來自某種強制力量,而是來自皇帝本人所具有的政治責任,來自皇帝對于先世皇帝的尊重,而這種政治責任與對祖宗的尊重,更多地屬于道德領域的力量。  
          
           對于皇帝之外的其他適用對象而言,祖制由先朝皇帝所確立,祖制駁議機制由本朝皇帝親自主持,或者得到皇帝批準,因而具有最高效力。凡是祖制駁議未通過的建議、方案,當即失效,不得實施。不僅如此,朝廷大臣、封疆大吏、近身群體以及其他關聯(lián)人等,如果其行為被認定為違背祖制,還必須承擔違制責任,甚至給以處罰。這里的強制力來自由皇帝代表的皇權,即國家強制力。  
          
           由于祖制發(fā)揮作用的特殊性,中國歷代王朝均沒有形成一部全面記載祖制規(guī)范的法典。祖制的各項內容,散見于開國皇帝及先朝皇帝的詔令、上諭、實錄、起居注之中。宋明兩朝,雖已出現《寶訓》、《皇明祖訓》等集中記載祖制內容的典籍,但無論是宋朝的《寶訓》,還是明朝的《皇明祖訓》,均遠沒有記載當朝祖制規(guī)范的全部。  
          
           就祖制的調整范圍、適用對象而言,尚不需要以法典的方式向全社會公開,某些內容保持其秘密狀態(tài),更有利于皇帝駕馭群臣、掌控朝政。宋太祖設定祖制:歷朝皇帝,不得誅殺大臣及言官。但此條規(guī)定,如果讓大臣、言官預先知曉,顯然不利于皇帝對于大臣、言官的駕馭制約。因此,宋太祖要求,本條祖制只能讓皇帝本人掌握,不得外傳。
          
           祖制在中國傳統(tǒng)政治中發(fā)揮國家根本法的作用,有其深厚的歷史根源。中國古代,宗法立國,孝道盛行。以儒家思想為基本內涵的主流意識形態(tài)推崇“萬事孝為先”,并將“孝親”與“忠君”相關聯(lián),使得孝親尊祖不僅是一種道德要求,而且上升到一種政治原則,既是做人的底線,不得違反,也是為官的紅線,不能突破。孝作為道德要求與政治原則,不僅適用于社會萬民、中下層官吏,也適用于朝廷百官、封疆大吏、近身群體乃至皇帝本人。這種彌漫于整個社會的孝親尊祖意識,是祖制實施的思想基礎。  
          
           中國古代皇位世襲制,既為祖制的實施提出了制度需求,也為祖制的發(fā)展提供了制度支撐。中國古代,王朝更替較多通過大規(guī)模戰(zhàn)爭的方式。戰(zhàn)爭勝利方的領袖統(tǒng)轄萬軍,身經百戰(zhàn),對于基層社會有深入的了解,具備優(yōu)秀的組織、指揮能力。在其建立新王朝、即皇帝位之后,能夠將其素質、知識、才能轉化為駕馭百官、統(tǒng)轄萬民、領導全國政權的能力。正因為如此,歷朝開國皇帝多數能展示優(yōu)秀的領袖能力,并為本朝后續(xù)發(fā)展構建良好的制度基礎與社會條件。  
          
           與軍事征戰(zhàn)打江山不同,帝位繼承實行世襲制。在帝位世襲制度下,繼位皇帝的確定,既不考慮候選人的素質、品行,也沒有基于能力方面的選擇,核心標準只能是血統(tǒng)與長幼。通過繼承而登基的皇帝,在品行、能力方面有可能極為平常。在這種情況下,祖制可以為繼位皇帝治國理政、駕馭群臣,提供較好的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彌補皇位世襲制的缺陷。一位能力與素質并不優(yōu)秀的繼位皇帝,即便沒有雄心壯志,不擅長政治權術,但其在朝廷大政方針方面堅持遵循祖制,延續(xù)祖宗規(guī)范,也可能實現低標準的政治穩(wěn)定、國祚延續(xù)。  
          
           就制度設計而言,傳統(tǒng)帝制使皇帝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與權力。從權力配置體制與政治決策機制方面看,皇帝可以合法地行使不受任何制約的權力;或者說,皇帝實施個人專制、個人獨裁,不違反任何包括法律在內的行為規(guī)范。中國歷史上不乏開明皇帝,體察民情,虛心納諫,重視法律在國家治理中的作用,自覺地把皇權限制在合理范圍之內。但也有一些皇帝剛愎自用,獨裁專制。歷史實踐表明,如果皇帝在個人專制的道路上走得過遠,它會使得朝堂之上君臣關系高度緊張,使得朝廷決策機制因強硬而僵化,并趨于脆弱。制度的這一狀況,既不利于國家政治大局,也不利于皇權本身,甚至殃及皇帝本人。無論是對于明君、昏君,還是平常之君,祖制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都起到制約、淡化皇帝個人專制的作用,發(fā)揮一定的制度救濟效果,使得至高無上的皇權具有一定的制度彈性,因而能夠更好地應對各種局面,使自身更具生命力。  
          
           祖制在國家治理過程中發(fā)揮國家根本法的作用,這一現象也給傳統(tǒng)中國帶來諸多消極影響。祖制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國家的制度創(chuàng)新。從秦帝國建立到清中期兩千多年中,歷代王朝,陳陳相因。在這兩千多年中,社會有發(fā)展,制度有進步。但以兩千年為時間單元,環(huán)顧世界各國,無論是社會發(fā)展的幅度,還是制度進步的跨度,中華帝國的變化都相對較小。其中原因涉及諸多方面,但祖制作為一種具有強制約束力的規(guī)范體系,對于歷朝君臣的制約,對于制度變革的限制,不失為其中重要原因之一。  
          
           兩千年的帝制歷史中,發(fā)生過一些較為重要的社會改革。其中,以王安石變法、張居正改革最有代表性。兩次變法都受到守成派的強力阻擊。對于改革者而言,最大的障礙是“祖制”;而對于守成派而言,最有力的武器也是“祖制”。  
          
           祖制的存在,也影響到傳統(tǒng)法律體系的進步與協(xié)調。首先,在“祖制—律令”共存的法律體系之中,律令制度本身的進步受到嚴重干擾。祖制與律令在調整范圍與適用對象方面,各有分工。歷代王朝頒布律令,尤其是各朝基本法典的頒布,都強調百官萬民一體遵行。但實際上,各朝基本法律在適用對象上,均有諸多例外。宗親、外戚、宦官等皇帝近身群體,朝廷大臣、封疆大吏等統(tǒng)治集團上層,一般不受基本法律的約束。就規(guī)范體系而言,上述特權群體的相關行為舉止,多受祖制調整、規(guī)制。這種分工造成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律令體系的調控盲點,從而影響律令體系的權威性、普適性。清律規(guī)定:各級官員必須按要求將有關事項上奏皇帝。應奏而不奏構成犯罪,處杖八十之刑。但清祖制規(guī)定:王公犯應奏不奏罪,降級任用。這種祖制與律令的區(qū)別對待,既嚴重影響律令的權威性、統(tǒng)一性,也造成同罪不同罰的司法混亂。  
          
           其次,祖制本身的特殊性,也從整體上影響國家法律體系的構建與實施。作為具備強制約束力的行為規(guī)范,其產生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通過這一程序,討論其內容的合理性,實現祖制與其他規(guī)范的協(xié)調,并在概念、術語、文字方面使其嚴謹、準確。中國古代律令體系的形成,一般經歷起草、討論、修改程序,因而具備相應的合理性、協(xié)調性,其概念、文字也較為嚴謹。祖制的內容,雖然多經過皇帝的深思熟慮,經過大臣們的討論,其實施有利于政權穩(wěn)定,有利于政策延續(xù),但由于祖制的形成并沒有嚴格的論證、優(yōu)化程序,既缺少與其他規(guī)范的協(xié)調性論證,也缺少對祖制語言本身的規(guī)范化技術處理,還有些內容在特定情形之下尚屬合理,但如果推而廣之,賦予其普遍強制力,則明顯不合時宜。這就導致祖制與律令常常不能很好地銜接,甚至祖制本身在內容上也相互沖突。  
          
           宋仁宗就先后發(fā)布過兩道同一主題的上諭。慶歷年間,上諭禁止任用現任大臣所推薦之人為臺諫之官。嘉佑四年,仁宗又發(fā)布上諭,解除慶歷年間上述禁令。此兩條上諭均作為祖制規(guī)范,收入《寶訓》。南宋孝宗之時,在適用此祖制方面發(fā)生混亂。南宋紹興十三年,宋高宗復太學。太學管理者高閌上奏,希望高宗就太學如何管理作出決定。宋高宗說,按祖制執(zhí)行。但他告訴高宗,關于太學管理,慶歷、元豐、紹圣、崇寧各朝祖制不一,不知以哪一朝祖制為據。
          
           明朝有人議論祖制的某些規(guī)定過于嚴苛且不盡合理。謝肇膌說:“國朝立法太嚴。…如戶部一曹,不許蘇、松及浙江、江右人為官吏,以其地賦稅多,恐飛詭為奸也。然弊孔蠹竇,皆由胥役。官吏遷轉不常,何知之有。今戶部十三司胥算,皆吳、越人也,察秋毫而不見其睫,可乎。祖制既難遽違,而積弊又難頓更,故當其事者默默耳。”
          
           在文字表述方面,祖制較多地仍以原初上諭、詔令形式存在,一般并未進行規(guī)范化處理。因此,無論是概念使用,還是意思表達,均多為口語化形式。概念不統(tǒng)一,語言不嚴謹,也為祖制適用帶來諸多難題。  
          
           在國家法律體系之中,祖制作為上位法,在表現形式上保持著春秋以前“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法律神秘性。而祖制的非法典化、非公開化,使得祖制的實施,具有較大程度的不確定性和隨意性。不僅朝廷大臣,甚至皇帝本人也經常困惑于自己做出的決定或者自身行為是否符合祖制。某些時候,祖制甚至被朝廷利益集團惡意利用,成為政治斗爭的工具。
          
          
           結語
          
           祖制在中國傳統(tǒng)社會若隱若現,似乎有體無形。但在朝堂之上,從朝臣議政到皇帝決策;殿廷之內,從宗親、外戚、宦官等特殊群體的利益訴求到其言行舉止,均處于祖制規(guī)范的嚴密覆蓋之下。通過祖制駁議機制,祖制規(guī)范得到較好的執(zhí)行。對于朝臣而言,既不能違反皇帝意旨,也不能違背祖制,兩者均具有最高強制力。而對于皇帝,祖制則可能是唯一具有約束力的行為規(guī)范。以祖制與律令共同組成的“祖制—律令”體系,在調整社會關系、構建社會秩序方面,各有分工,相互銜接,既維系著龐大帝國的基層社會秩序,也在統(tǒng)治集團上層發(fā)揮著維護皇權、理性管理、體現統(tǒng)治階級整體意志、實現統(tǒng)治階級整體利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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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貼被作者本人于2016/12/11 14:37:02編輯過]     
      2016/12/11 14: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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