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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陳久霖換馬甲復出質疑國家法律的嚴肅性 |
最近,那個曾經因為“中航油事件”2006年被新加坡司法機構判處四年零三個月的監(jiān)禁,以及被處以33.5萬新元罰款的央企高管陳久霖復出了,只是復出的他已經更換了馬甲,不再叫陳久霖了,他復出后的職務是中國葛洲壩集團國際工程有限公司的副總經理,名字也改成了陳九霖。
我國的《企業(yè)國有資產法》有明文規(guī)定,凡是國家出資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終身不得擔任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而這個差點導致企業(yè)破產的前中國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執(zhí)行董事兼總裁陳久霖,顯然屬于“特別重大損失”之列。故而我相信,這個陳久霖變成陳九霖絕對不是有關方面的一個筆誤,而是出于為了規(guī)避《企業(yè)國有資產法》這一規(guī)定之需要。
陳久霖在新加坡被判刑是因為股東售股拯救公司和公司沒有向交易所呈報虧損。他雖然同時也因此被國內相關部門“雙開”,但他卻并沒有因此被中國政府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現(xiàn)在,他從2009年1月20日刑滿出獄至今僅僅一年多時間就再度得以彈冠相慶,足以證明我國有關方面與有關人士對他在中航油的工作不認為有過,反而認為有功。
可是,盡管有關方面或有關人士認為陳久霖在掌控中國航油期間,使原來凈資產17.6萬美元的中航油增至1.5億美元,增幅達852倍,市值超過11億美元,是原始投資的5022倍,其功莫大焉,但是都無法抹去在2004年末石油期貨價格迅速攀升之時,中航油因為出售大量看漲期權(即所謂賣空),最終造成5.5億美元巨額虧損的這一事實。我們固然無法因此給陳久霖下一個能人或者罪人的定義,也不必以成敗論英雄,但是,這個“特別重大損失”的法律責任注定了他不再具備擔當國家出資企業(yè)要職的資格。
因此,現(xiàn)在讓陳久霖改名復出,更是佐證了一個“替罪羊”的傳說。當年,“《商界》雜志等媒體曾撰文認為陳久霖是一顆‘棄卒’,即類似于象棋中‘丟卒保車’的那個被遺棄的卒子”。我們雖不知道當年陳久霖當“替罪羊”是自愿的還是被逼的,亦不知道陳久霖當年為誰替罪,但是那個人的頭銜比陳久霖大,地位比陳久霖高,而且一定如今還依然大權在握,可以左右得了他陳久霖的命運這是一定的。現(xiàn)在讓陳久霖履新,則很可能出于被替罪者內心的一種負疚感,意在對其替罪損失的一種補償。
但是,補償是補償,法律是法律,個人情感的補償豈能褻瀆國家法律的尊嚴。國家法律必須維護其嚴肅性與一貫性,不能因人而異,更不可因權而廢。陳久霖的改名復出,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即是宣告我國《企業(yè)國有資產法》有關條例的廢棄。因為法律并沒有明文規(guī)定“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者不可以換一個馬甲復出履新,而陳久霖的改名復出恰恰就是鉆了這個法律的空子。既然現(xiàn)在可以通過改名復出,那么“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終身不得擔任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這一規(guī)定就必將成為一紙空文。只要有了這個陳久霖做初一、當榜樣,就不怕以后沒有更多的王久霖、張久霖、李久霖……換馬甲。
據(jù)財經網消息稱,“49歲的陳九霖目前是中國葛洲壩集團國際工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與他此前供職的中國航油集團一樣,新東家葛洲壩國際公司的‘娘家’也是國資委”。至于這個國資委是不是再度對陳久霖委以重任的伯樂,是不是讓陳久霖換馬甲的始作俑者,是不是玩弄《企業(yè)國有資產法》的高手,這就不得而知了。
雖然我們不能確知讓陳久霖換馬甲的目的究竟是什么,但是,如果換馬甲只是為了讓陳久霖重新做官或許可以,如果是為了蒙騙國人者恐怕會很難,因為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換了馬甲大家未必就認不出他來了。
2010年6月23日 仁文主意
原文地址:http://bbs.people.com.cn/postDetail.do?id=10055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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