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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羅宣言》宣言爭議、質疑、法律效力等觀點 |
【反對方】
開羅會議是三國元首共同討論未來對日作戰(zhàn)的目標,而《開羅宣言》只是將這些“目標”用公報的方式列出來,因此不具法律效力。而對于1945 年7月26日所發(fā)表的《波茨坦公告》當中確認開羅宣言的條款,他們則認為其效力遠不如經48國所簽訂的舊金山和約,而舊金山和約并未決定臺灣主權歸屬,因此有了所謂《臺灣主權未定論》之說。他們還舉出1955年2 月1日英國工黨國會議員索連生要求首相依據(jù)“四國元首丘吉爾、羅斯福、蔣介石、斯大林共同簽字”的開羅宣言,將臺灣歸還給中華民國,丘吉爾在答復質詢時否認《開羅宣言》有此承諾。1955年2月2日紐約時報記者Drew Middleton曾報道此事。2007年2 月22日,日該國會圖書館正式將網頁上“開羅宣言經中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英國首相丘吉爾與美國總統(tǒng)羅斯福署名”的部分文字刪除。不過日該國會圖書館仍然不會刪除開羅宣言開宗明義就指出的“羅斯福大統(tǒng)領、蔣介石大元帥及丘吉爾總理大臣、與各自的軍事與外交顧問,在北非的會議終了,發(fā)出如后的聲明”等文字。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國務院在1958年指出,“……在1943的開羅會議中,美國、英國和中國公布他們的"意愿"將滿洲、臺澎歸還中國……”,但 “……并無任何條約將臺灣的主權轉移給中國……” 以及“……現(xiàn)在的狀況為,同盟國仍需協(xié)議某種協(xié)定或條約來定位臺灣的地位……”
部分人士質疑開羅宣言,否定的意見如今還未統(tǒng)合,他們的意見分為以下幾種:
1. 世界上根本沒有《開羅宣言》這項文件。
2. 有《開羅宣言》,但是沒有文件原件。
3. 有《開羅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但沒有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
4. 有《開羅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但無人簽名。
5. 有《開羅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官方確認,但只是新聞公報沒有效力。
6. 有《開羅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官方確 認,雖然公報也有效力,但只對中美英有效力,對日本沒有效力。
7. 有《開羅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官方確認,也經日本官方確認,但沒有法律效果。
8. 有《開羅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官方確認,也經日本官方確認,也經日本降書等文件確認而有法律效果,但臺灣地位要以后續(xù)的和約為準。
9. 有《開羅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官方確認,也經日本官方確認,也經日本降書等文件確認而有法律效果,雖然中日和約明定臺灣人皆屬中華民國國民,中華民國有效控制臺灣故臺灣為中華民國領土,但要以中華民國沒簽的舊金山和約為準。主張:日該國業(yè)已放棄對于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臺灣主權未定論)
10. 有《開羅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官方確認,也經日本官方確認,也經日本降書等文件確認而有法律效果,中華民國無人簽署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明定臺灣人皆屬中華民國國民,但臺灣早已獨立自主,如今憲法稱為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民進黨臺灣前途決議文)
偽造觀點:
1. 不是宣言:新聞公報有“滿洲、臺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字樣。但新聞公報的標題只是新聞公報不是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要實施的是開羅宣言不是新聞公報。
2. 無人簽字:新聞公報原稿上羅斯福、丘吉爾、蔣介石無一人簽字。
3. 與會者不在場:新聞公報原稿沒有發(fā)布的時間和地點,但中國稱公報于1943年12月1 日由“3巨頭”在開羅發(fā)布,但當時羅斯福、丘吉爾在德黑蘭和斯大林開會,而蔣介石已回到中國重慶。由此可證 1943年12月1日“3巨頭”均不在開羅,亦未在新聞公報上簽字,證明不是他們所發(fā)布。
4. 無承諾:新聞公報雖刊有“滿洲、臺澎歸還中華民國”字樣,但1955年2月1日丘吉爾在英國國會答復質詢時否認開羅宣言有此承諾。
5. 全盤否定:中國版的開羅宣言亦稱將把滿洲(指旅順、大連)給中華民國。但1945年2月11日羅斯福、丘吉爾在雅爾塔秘約簽字,承認旅順、大連給蘇聯(lián),全盤否定中國所說“開羅宣言承諾把滿洲、臺灣、澎湖劃給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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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方】
至于支持開羅宣言效力說的則認為,雖然開羅宣言本身只是盟國的戰(zhàn)時目標,但盟國已將開羅宣言的條款加入了《波茨坦公告》當中,并經中美英三國元首確認,成為了盟國對日無條件投降所提出的條件,而日本也在9 月2日日本降書當中確認了波茨坦公告。他們認為此時中日雙方已對開羅宣言的條款達成協(xié)議,其實施自然有法理依據(jù)。而至1951年舊金山和約簽訂之時,日本早已失去臺灣、朝鮮等地的主權(也有人認為《波茨坦公告》已將日本主權限于四大島內,對其殖民地已不再行使主權),因此舊金山和約當中的領土條款僅是日本放棄對當?shù)刂鳈嗟摹靶尽薄K麄兣e出,在北方四島爭議當中,即是因為前蘇聯(lián)并未在舊金山和約當中簽字,且日俄雙方尚未簽訂和平條約,因此日本得已不斷宣示北方四島主權,但這并不代表俄國并未合法擁有北方四島,因為在雅爾塔協(xié)定當中,盟國早已確認俄國合法擁有北方四島的地位。中國大陸的網友則多強調開羅宣言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支持開羅宣言效力說的人士主張:
1. 《開羅宣言》當然存在,treaty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76-1949,vol. 3,multilateral,1931-1945,washington,d.c.: us),日該國會圖書館已經影印保存,網頁上也有原件掃描檔。另外在日本外務省所匯編的“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書”下卷也有官方譯文。
2. 這些議定過程已經滿足《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十條甲款
3. 國際法中,國際條約效力并不單看簽字與否:可參見一般的國際法教科書,或《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十一條: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得以簽署、交換構成條約之文書,批準、接受、贊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日本降書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諾要實行《開羅宣言》。
4. 國際法中,宣言甚至新聞公報都可以視為國際條約:可參見一般的國際法教科書,公約,條約,宣言,公報,議定書,..等,都可以是條約。或參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xié)定,不論其載于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開羅宣言》業(yè)已經過日本降書等文件確認,而有法律效果。
5. 日本不管與各國怎么簽和約,都不會否認《開羅宣言》的存在。在日該國會圖書館的官網里面,仍保留開羅宣言的章節(jié),還將開羅會議中蔣介石與羅斯福會談中對天皇制的意見,做為天皇存續(xù)的依據(jù)。連未列入開羅宣言的部份都承認了,當然不會否認開羅宣言的存在。
6. 二戰(zhàn)相關國際會議文件方面:《日本降書》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諾要實行《開羅宣言》,《開羅宣言》明示要將臺澎歸還給中華民國。根據(jù)《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45條規(guī)定:《開羅宣言》從來被三國所確認,無論就形式或內容都具有廣義的國際條約的性質。事實上《開羅宣言》應該是有效的。
7. 《中日和約》第十條指出臺灣澎湖等地人民均成為中華民國國民,如果臺灣主權屬于臺灣人民,那么臺灣主權即為中華民國所有。
8. 《中日和約》換文照會第一號指出中華民國有效控制的領土均為中華民國領土,中華民國有效控制臺澎,那么臺灣主權即為中華民國所有。
9. 中華民國與日本是簽《中日和約》不是簽《舊金山和約》。而不管《中日和約》或是《舊金山和約》都是默認與實踐《波茨坦宣言》和《開羅宣言》的承諾,而非否定。可參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45條規(guī)定:只要國家明白同意條約有效,或仍然生效或繼續(xù)有效,或者已默認條約之效力或條約之繼續(xù)或施行,就不得認為條約失效、終止、退出或停止施行。
10. 1955年2月1日丘吉爾在英國國會答復質詢時,明白拒絕將臺灣交給“共產中國”(Communist China)。被臺獨人士偽造觀點曲解為沒有開羅宣言。其實丘吉爾本人參加了開羅會議,從會議之后一直到丘吉爾過世,從來沒否認過開羅宣言的存在。
11. 1955年2月2日紐約時報記者Drew Middleton報道的是前一天丘吉爾拒絕將臺灣交給“共產中國”(Communist China),并報道開羅宣言是由羅斯福,丘吉爾,蔣介石共同簽署,該報道并不否認開羅宣言的存在。
非偽造的觀點:
1. 不是新聞公報:開羅宣言原件存于美國國家檔案館(RG59)。開羅宣言原文收錄在美國國務院出版的美國條約匯編(參閱: charles i. bevans,treaty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76-1949,vol. 3,multilateral,1931-1945,washington,d.c.: us),日該國會圖書館影印保存,網頁上也有原件掃描檔。另外在日本外務省所匯編的“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書”下卷有官方譯文。
2. 無人簽字不影響宣言效力:國際法中,國際條約效力并不單看簽字與否:可參見一般的國際法教科書,或《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十一條: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得以簽署、交換構成條約之文書,批準、接受、贊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日本降書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諾要實行《開羅宣言》。
3. 出席與會者:《開羅宣言》是當時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共識:見“《美國對外關系文件》FRUS1943 開羅和德黑蘭”一節(jié),有議定過程。美國國務院編輯的《美國對外關系文件》,是由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印行,美國威斯康辛大學有掃描檔典藏。這些議定過程滿足《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十條甲款:條約約文依下列方法確定為作準定本:(甲)依約文所載或經參加草擬約文國家協(xié)議之程序。
4. 承諾:1955年2月1日丘吉爾在英國國會答復質詢時,明白拒絕將臺灣交給“共產中國”(Communist China),但并未指明拒絕將臺灣交給“共產中國”。
5. 未全盤否定開羅宣言:開羅宣言稱將把滿洲(指旅順、大連)給中華民國。1945年2月11日羅斯福、丘吉爾在《雅爾塔秘約》簽字,并未承認旅順、大連給蘇聯(lián),只是要保障蘇聯(lián)租界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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